【承办律师】马文斌律师、杜小莎律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曾于被申请人处从事本地生活服务项目的商务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过招退工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裁判要旨】
本会认为,关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首先,关于申请人的入职情况与所从事的业务情况。根据申请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早至2023年7月即开始沟通业务,沟通时间和场景较灵活,申请人于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传媒(本地生活)方案计划》内容详实,亦超出了一般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过程中需考察的范围。申请人所主张的Boss 直聘软件的招聘记录并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是否就该岗位招录入职,而人事向其发送的名片电子版确系根据申请人所报出的职位信息制作,也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对其业务和职位的安排。因此,申请人仅根据其飞书工作群的加群时间记录、电子名片和招聘网站信息即主张其于2023年8月1日入职为商务岗,本会难以采信。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实施管理。申请人虽主张其需每日人脸识别考勤,但未能就上述主张提交任何依据,其提交的微信外勤申报内容也更多体现其与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在协商业务的具体操作方式,而非对于外勤的申请和批准,难以体现被申请人对其实施工作任务上的指派和人身上的管理。
再次,关于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情况。根据申被双方均确认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发生的聊天记录,法定代表人已与申请人就本地生活项目组的费用结算达成一致,法定代表人也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双方商定的5万元款项。该笔款项的结算名目为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为打包结算,与工资通常相对“定时、定额”的发放形式不相符合。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申请人所主张的在职期间也未发生过其他款项往来,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依据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催讨过工资,另外,根据申请人自认与其方证人陈某某所述,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出示过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退回,该情况也能反映申请人未能与被申请人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其虽主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标准,但该主张并无证据证明,因此,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难以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本会无法据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本案申请人的所有请求皆需基于申被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所有请求,本会均难以支持。